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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非事先取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同意並按照該項同意的條款行事,否則吊車公司不得轉讓、再批出、分包或以按揭、押記、容許留置權產生或其他方式處置該公司在工程項目協議或本條例下的權利或義務,亦不得為該等處置訂立任何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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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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