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1)款同意將權利或義務處置而轉予某人,則局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憲報刊登公告,公布擬議處置的日期、性質以及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1)款同意將權利或義務處置而轉予某人,則局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憲報刊登公告,公布擬議處置的日期、性質以及該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