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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依據第(1)款作出的處置相當於轉讓專營權,則 —— (a) 該處置必須向某法人團體作出;而 (b)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附表1即當作已予修訂以 —— (i) 刪除處置其權利和義務的吊車公司(它是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則除外);及 (ii) 納入獲轉讓專營權的該法人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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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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