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自專營期生效日期起,下述地役權即就組成路線投射區的土地為惠及吊車公司而設定 —— (a) 在地面以上放置、操作、更換、保養和保留一條或多於一條橫越該土地的架空纜車索道的權利; (b) 進行(a)段的目的所需的工程以及在與吊車系統有其他關連而需要的工程的權利; (c) 帶同為行使(a)及(b)段所賦予的權利而需要的或所連帶的人、車輛或設備進入和越過該土地的權利,並作出任何為行使(a)及(b)段所賦予的權利而需要的或所連帶的作為的權利。
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自專營期生效日期起,下述地役權即就組成路線投射區的土地為惠及吊車公司而設定 —— (a) 在地面以上放置、操作、更換、保養和保留一條或多於一條橫越該土地的架空纜車索道的權利; (b) 進行(a)段的目的所需的工程以及在與吊車系統有其他關連而需要的工程的權利; (c) 帶同為行使(a)及(b)段所賦予的權利而需要的或所連帶的人、車輛或設備進入和越過該土地的權利,並作出任何為行使(a)及(b)段所賦予的權利而需要的或所連帶的作為的權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