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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任何物件是在行使第(1)款設定的地役權所產生或附帶的權利及權力下而放置或建立在任何土地上或緊附於任何土地,該物件的擁有權並不僅因此而更改。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地役權及土地的雜項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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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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