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任何人擬依據第(1)款設定的地役權進入被佔用的土地,則該人須將其意向給予該土地的擁有人及佔用人至少28日的通知。
東涌吊車條例 第5條
如任何人擬依據第(1)款設定的地役權進入被佔用的土地,則該人須將其意向給予該土地的擁有人及佔用人至少28日的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