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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5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任何人擬依據第(1)款設定的地役權進入被佔用的土地,則該人須將其意向給予該土地的擁有人及佔用人至少28日的通知。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地役權及土地的雜項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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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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