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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b)款所規定的設定地役權的通知須 —— (a) 藉下述方式送達在該地役權設定的日期是該地役權所關乎的土地的擁有人的人 —— (i) 將該通知張貼於該土地的顯眼處; (ii) 將該通知遞交該擁有人;或 (iii) 以掛號郵遞方式將該通知寄往該擁有人最後為人所知的郵遞地址; (b) 在 —— (i) 憲報以中文及英文刊登一期; (ii) 一份每日於香港行銷的中文報章刊登一天;及 (iii) 一份每日於香港行銷的英文報章刊登一天;及 (c) 於局長指明的政府辦事處供公眾人士在正常辦公時間內免費查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地役權及土地的雜項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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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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