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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第3條

署長可要求申索人提供申索或其中任何項目的進一步詳情以及支持該申索或其中任何項目的進一步詳情。如該等詳情沒有在提出要求後的一個月內或在署長以書面容許的較長限期內提供,則該申索或項目(視屬何情況而定)必須予以駁回,而第(4)款即不適用於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地役權及土地的雜項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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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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