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署長駁回申索或其任何部分 —— (a) 則署長可以書面向申索人提出支付一筆政府願意支付以完全並最終解決該申索或其任何部分的款項的要約,以及一筆雙方協定的費用;或 (b) 如並無要約根據(a)段提出,或要約在提出後的一個月內不獲接納,則署長可在土地審裁處開展法律程序,以按照本條例裁定該申索或其中當時屬爭議中的部分。
東涌吊車條例 第5條
如署長駁回申索或其任何部分 —— (a) 則署長可以書面向申索人提出支付一筆政府願意支付以完全並最終解決該申索或其任何部分的款項的要約,以及一筆雙方協定的費用;或 (b) 如並無要約根據(a)段提出,或要約在提出後的一個月內不獲接納,則署長可在土地審裁處開展法律程序,以按照本條例裁定該申索或其中當時屬爭議中的部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