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申索人與署長未能在署長接獲第(2)款所指的申索或接獲根據第(3)款所要求提供的進一步詳情後的7個月內就補償達成協議,則申索人或署長均可將該申索提交土地審裁處按照本條例作出裁定。
東涌吊車條例 第6條
如申索人與署長未能在署長接獲第(2)款所指的申索或接獲根據第(3)款所要求提供的進一步詳情後的7個月內就補償達成協議,則申索人或署長均可將該申索提交土地審裁處按照本條例作出裁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