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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6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6條

第6條

如申索人與署長未能在署長接獲第(2)款所指的申索或接獲根據第(3)款所要求提供的進一步詳情後的7個月內就補償達成協議,則申索人或署長均可將該申索提交土地審裁處按照本條例作出裁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地役權及土地的雜項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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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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