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除本條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就第10(1)或11條設定的地役權或依據該地役權行使任何權利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向政府、吊車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提起任何追討補償的訴訟、申索或法律程序。
東涌吊車條例 第9條
除本條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就第10(1)或11條設定的地役權或依據該地役權行使任何權利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向政府、吊車公司或任何其他人提起任何追討補償的訴訟、申索或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