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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有任何關乎吊車系統的緊急事態產生,或合理地預料會有該事態產生,吊車公司可進入任何土地以阻止該事態的產生或緩解該事態所造成的後果,並可作出所有為達致上述目的所需的事宜,亦可帶同所有為達致上述目的所需的人、車輛及設備進入該土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地役權及土地的雜項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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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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