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吊車公司如擬依據第(1)款進入任何土地,則須在進入前 —— (a) 將其意向以及第(4)款所指的申索補償權利,通知該土地的擁有人;並 (b) 將該通知的文本張貼於該土地的顯眼處。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吊車公司如擬依據第(1)款進入任何土地,則須在進入前 —— (a) 將其意向以及第(4)款所指的申索補償權利,通知該土地的擁有人;並 (b) 將該通知的文本張貼於該土地的顯眼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