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吊車公司在進入有關土地前符合第(2)款的規定並不切實可行,則吊車公司須在進入該土地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 (a) 將它已進入該土地一事以及第(4)款所指的申索補償權利,通知該土地的擁有人;並 (b) 將該通知的文本張貼於該土地的顯眼處。
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如吊車公司在進入有關土地前符合第(2)款的規定並不切實可行,則吊車公司須在進入該土地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 —— (a) 將它已進入該土地一事以及第(4)款所指的申索補償權利,通知該土地的擁有人;並 (b) 將該通知的文本張貼於該土地的顯眼處。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