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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土地的擁有人如因吊車公司依據第(1)款進入該土地而直接導致他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則可就屬進入該土地的直接和可合理預見的後果的損失或損害,向吊車公司申索補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地役權及土地的雜項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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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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