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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5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5條

第5條

第13條第(2)至(7)款規管根據本條向吊車公司提出申索的程序,惟 —— (a) 該等條文中提述“署長”之處須理解作提述“吊車公司”; (b) 在該條第(5)(a)款提述“政府”之處須理解作提述“吊車公司”; (c) 該條第(2)款中對“有關地役權設定”的提述須理解作對“進入有關土地”的提述。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地役權及土地的雜項事宜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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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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