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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 —— (a) 專營權根據第5條轉讓予任何不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的人;或 (b) 有不屬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或其全資附屬公司的法人團體在第27(7)條下獲指定為吊車公司, 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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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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