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確定根據第16條須繳付的專營權費的金額,吊車公司須 —— (a) 設立一個令財政司司長滿意的證明在吊車系統的每一流向的付費乘客的人數的系統; (b) 准許財政司司長或任何獲財政司司長書面授權的人進行所有合理的測試及檢查,以令其滿意該證明系統的精確性; (c) 准許財政司司長或任何獲財政司司長書面授權的人在所有合理的時間查閱證明支付吊車系統車費的紀錄,並複製該等紀錄的副本。
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為確定根據第16條須繳付的專營權費的金額,吊車公司須 —— (a) 設立一個令財政司司長滿意的證明在吊車系統的每一流向的付費乘客的人數的系統; (b) 准許財政司司長或任何獲財政司司長書面授權的人進行所有合理的測試及檢查,以令其滿意該證明系統的精確性; (c) 准許財政司司長或任何獲財政司司長書面授權的人在所有合理的時間查閱證明支付吊車系統車費的紀錄,並複製該等紀錄的副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