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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向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依據第(1)款取得的資料前,財政司司長須通知吊車公司他如此行事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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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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