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第2條

作為有關程序的第一步,局長須將有關不遵從或違反事項(視屬何情況而定)通知吊車公司,如該事項是可予補救的,則須給予吊車公司合理機會,讓該公司可遵從該規定或補救該違反事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5部 — 財務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