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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局長基於有關不遵從或違反事項是不可補救的或沒有在合理限期內予以補救的原因,而認為應施加罰款,則局長須將擬施加的罰款以書面通知吊車公司,並邀請吊車公司就擬施加的罰款作出書面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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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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