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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第4條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局長須將有關不遵從或違反事項、擬施加的罰款以及吊車公司所作出的評論(如有的話)通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並尋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施加罰款。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批准施加指明金額的罰款,亦可不批准罰款,但在兩種情況下均須簡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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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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