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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6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6條

第6條

凡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施加指明金額的罰款,或有附加罰款正就任何持續不遵從或違反事項而施加,則局長須以書面通知吊車公司,並要求吊車公司在該通知書送達後的30日內向政府繳付該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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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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