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凡有關不遵從或違反事項是可予補救的,則可對吊車公司施加的罰款為不超逾$5,000的款項,如在有關通知書根據第(6)款送達後該項不遵從或違反事項仍持續發生,則可就該項不遵從或違反事項如此持續的每一日,施加不超逾$5,000的附加罰款。
東涌吊車條例 第7條
凡有關不遵從或違反事項是可予補救的,則可對吊車公司施加的罰款為不超逾$5,000的款項,如在有關通知書根據第(6)款送達後該項不遵從或違反事項仍持續發生,則可就該項不遵從或違反事項如此持續的每一日,施加不超逾$5,000的附加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