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凡有關不遵從或違反事項以性質而論是不可補救的,則可對吊車公司施加的罰款上限為 —— (a) 首次施加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0; (b) 第二次施加的罰款不得超過$25,000; (c) 第三次或以後施加的罰款不得超過$50,000。
東涌吊車條例 第8條
凡有關不遵從或違反事項以性質而論是不可補救的,則可對吊車公司施加的罰款上限為 —— (a) 首次施加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0; (b) 第二次施加的罰款不得超過$25,000; (c) 第三次或以後施加的罰款不得超過$50,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