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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9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9條

第9條

就第(8)款而言,在就某一項不遵從或違反事項而決定是否屬施加罰款的首次、第二次或第三次或以後的任何一次時,只須計算與該項不遵從或違反事項屬相同類別並已就其施加罰款的不遵從或違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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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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