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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10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10條

第10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根據本條向吊車公司施加罰款時,不得考慮先前為根據本條向吊車公司施加罰款而考慮過的任何不遵從或違反事項,但如吊車公司沒有繳付先前的罰款或沒有補救該項不遵從或違反事項,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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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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