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就吊車公司為建造、營運和保養吊車系統而佔用的土地而言,《建築物條例》(第123章)適用如下 —— (a) 為施行該條例第41(1)(a)條,於該土地上興建的建築物不得視為屬於政府的; (b) 為施行該條例第41(1)(ba)條,該土地不得視為未批租土地; (c) 為該條例的所有目的而言,吊車公司須視作為該土地及於其上興建的建築物的擁有人。
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就吊車公司為建造、營運和保養吊車系統而佔用的土地而言,《建築物條例》(第123章)適用如下 —— (a) 為施行該條例第41(1)(a)條,於該土地上興建的建築物不得視為屬於政府的; (b) 為施行該條例第41(1)(ba)條,該土地不得視為未批租土地; (c) 為該條例的所有目的而言,吊車公司須視作為該土地及於其上興建的建築物的擁有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