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37條不適用於本條例所界定的建造工程或吊車系統的營運。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第37條不適用於本條例所界定的建造工程或吊車系統的營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