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吊車公司 —— (a) 不得拒絕給予第(1)款所要求的同意,但如吊車公司合理地認為有關公用設施的安裝可能會影響使用或操作吊車系統的人的安全或在吊車系統區內工作的人的安全,或影響吊車系統的有效操作,則屬例外; (b) 可在合理條件的規限下給予第(1)款所要求的同意。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吊車公司 —— (a) 不得拒絕給予第(1)款所要求的同意,但如吊車公司合理地認為有關公用設施的安裝可能會影響使用或操作吊車系統的人的安全或在吊車系統區內工作的人的安全,或影響吊車系統的有效操作,則屬例外; (b) 可在合理條件的規限下給予第(1)款所要求的同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