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條不適用於由通訊事務管理局或獲通訊事務管理局授權的持牌人,依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4條的規定設置與維持電訊線路或無線電通訊裝置。
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本條不適用於由通訊事務管理局或獲通訊事務管理局授權的持牌人,依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4條的規定設置與維持電訊線路或無線電通訊裝置。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