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符合本條例的情況下,吊車公司可就下述所有或任何事宜訂立附例 —— (a) 管制和規管在有關運輸工具上及在吊車系統區內的公眾人士的行為; (b) 就設立一個證明(不論是藉發出車票或其他方法)吊車系統的乘客有支付車費的系統而訂定條文; (c) 就在有關運輸工具上及在吊車系統區內所發現的財物的保管及退還或處置而訂定條文; (d) 保護吊車公司在吊車系統區內的任何財物、有關運輸工具及纜索不受損壞或干擾; (e) 管制未經授權而在吊車系統進行廣告宣傳; (f) 概括地與吊車系統的管制、營運與管理以及乘客和吊車系統的安全有關且屬吊車公司認為需要或適宜作出規定的任何其他的事宜,不論該事宜是否與前述事宜相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