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根據第(1)款訂立的附例可規定凡違反某指明條文即屬犯罪,並可訂明不超過第2級罰款的罰則。
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根據第(1)款訂立的附例可規定凡違反某指明條文即屬犯罪,並可訂明不超過第2級罰款的罰則。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