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任何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或提供虛假姓名或名稱或地址,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任何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或提供虛假姓名或名稱或地址,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