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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不影響任何關乎刑事罪行檢控的條例以及律政司司長在刑事罪行檢控方面的權力的原則下,吊車公司可就根據本條所定的或第22(1)條訂立的附例所定的罪行提出檢控,並可以其名義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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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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