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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吊車公司 —— (a) 沒有或極有可能不能按照本條例、《架空纜車(安全)條例》(第211章)以及其他所有有關法例操作和保養吊車系統;或 (b) 沒有或極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在工程項目協議下的其他任何義務, (c) 吊車系統出現嚴重停頓; (d) 乘搭吊車系統的人或在吊車系統處所內的人死亡或嚴重受傷;或 (e) 乘搭吊車系統的人或在吊車系統處所內的人的安全受到嚴重危害, 而上述情況導致或相當可能會導致 —— 吊車公司即屬有失責行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失責行為及專營權的終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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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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