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有本條適用的失責行為發生,則局長須向吊車公司送達通知,要求吊車公司補救該項失責行為,或採取令局長滿意的措施或作出令局長滿意的安排,以確保該項失責行為獲得補救。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如有本條適用的失責行為發生,則局長須向吊車公司送達通知,要求吊車公司補救該項失責行為,或採取令局長滿意的措施或作出令局長滿意的安排,以確保該項失責行為獲得補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