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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有本條適用的失責行為發生,則局長須向吊車公司送達通知,要求吊車公司補救該項失責行為,或採取令局長滿意的措施或作出令局長滿意的安排,以確保該項失責行為獲得補救。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失責行為及專營權的終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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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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