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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吊車公司認為補救有關失責行為所需時間長於第(2)款所指的通知所指明者,則吊車公司可以書面向局長申請延展時限(須述明理由),如局長覺得延展時限在有關情況下是合理的,則可容許較長的限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失責行為及專營權的終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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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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