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在有保證協議的情況下,如失責行為 —— (a) 在解除責任日期前發生,第(2)款所指的通知須送達吊車公司、保證人以及任何根據第(6)款獲委任的代理人; (b) 在解除責任日期當日或之後發生,第(2)款所指的通知須送達吊車公司以及任何根據第(6)款獲委任的代理人。
東涌吊車條例 第5條
在有保證協議的情況下,如失責行為 —— (a) 在解除責任日期前發生,第(2)款所指的通知須送達吊車公司、保證人以及任何根據第(6)款獲委任的代理人; (b) 在解除責任日期當日或之後發生,第(2)款所指的通知須送達吊車公司以及任何根據第(6)款獲委任的代理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