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東涌吊車條例 第6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6條

第6條

任何出資人可(或如出資人屬由各出資人組成的財團的成員,則有關財團可)為施行第(5)款而委任一名在香港的代理人,並須將該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其在香港的供根據該款送達通知之用的地址,通知局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失責行為及專營權的終止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