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任何出資人可(或如出資人屬由各出資人組成的財團的成員,則有關財團可)為施行第(5)款而委任一名在香港的代理人,並須將該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其在香港的供根據該款送達通知之用的地址,通知局長。
東涌吊車條例 第6條
任何出資人可(或如出資人屬由各出資人組成的財團的成員,則有關財團可)為施行第(5)款而委任一名在香港的代理人,並須將該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其在香港的供根據該款送達通知之用的地址,通知局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