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 —— (a) 局長將吊車公司沒有遵從按照第25條送達的補救失責行為通知一事,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報告;或 (b)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覺得有不可補救的失責行為發生, 則本條適用。
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如 —— (a) 局長將吊車公司沒有遵從按照第25條送達的補救失責行為通知一事,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報告;或 (b)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覺得有不可補救的失責行為發生, 則本條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