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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5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5條

第5條

在有保證協議的情況下,如失責行為 —— (a) 在解除責任日期前發生,根據第(3)或(4)款發出的通知須送達第25(5)(a)條所指明的各人; (b) 在解除責任日期當日或之後發生,根據第(3)或(4)款發出的通知須送達第25(5)(b)條所指明的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失責行為及專營權的終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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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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