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 —— (a) 第26條所訂明的程序已獲依循; (b) 並沒有充分理由提出支持何以不應根據本條作出命令;及 (c) 撤銷專營權屬公正合理, 則可在不抵觸第(3)款的規定下,藉命令撤銷專營權。
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 —— (a) 第26條所訂明的程序已獲依循; (b) 並沒有充分理由提出支持何以不應根據本條作出命令;及 (c) 撤銷專營權屬公正合理, 則可在不抵觸第(3)款的規定下,藉命令撤銷專營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