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根據第(1)款行使權力時,須考慮 —— (a) 有關失責行為在甚麼程度上是因吊車公司不能控制的情況所造成; (b) 根據第26(8)條作出的任何陳述。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根據第(1)款行使權力時,須考慮 —— (a) 有關失責行為在甚麼程度上是因吊車公司不能控制的情況所造成; (b) 根據第26(8)條作出的任何陳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