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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第4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 —— (a) 在有保證協議且失責行為於解除責任日期前發生的情況下,須送達吊車公司及保證人; (b) 在其他情況下,須送達吊車公司。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失責行為及專營權的終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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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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