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 —— (a) 在有保證協議且失責行為於解除責任日期前發生的情況下,須送達吊車公司及保證人; (b) 在其他情況下,須送達吊車公司。
東涌吊車條例 第4條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 —— (a) 在有保證協議且失責行為於解除責任日期前發生的情況下,須送達吊車公司及保證人; (b) 在其他情況下,須送達吊車公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