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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第2條

當專營權終止時,第32條提述的吊車公司資產連同第10(1)及11條設定的地役權以及第6、7、8及14條賦予的各項權利,即歸屬政府,但在有法人團體在第27(7)條下獲指定為吊車公司時,上述資產、地役權及權利即在沒有進一步命令的情況下歸屬該法人團體。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失責行為及專營權的終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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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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