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當專營權終止時 —— (a) 如建造工程尚未完成,則吊車公司須使未完成的建造工程以及該工程所在的土地達致令人滿意的狀況,以便該建造工程能按政府的決定繼續進行或予以放棄; (b) 如建造工程已完成,則吊車公司須確保吊車系統達致安全狀況,以令政府或其他人能將吊車系統投入商業營運。
東涌吊車條例 第2條
當專營權終止時 —— (a) 如建造工程尚未完成,則吊車公司須使未完成的建造工程以及該工程所在的土地達致令人滿意的狀況,以便該建造工程能按政府的決定繼續進行或予以放棄; (b) 如建造工程已完成,則吊車公司須確保吊車系統達致安全狀況,以令政府或其他人能將吊車系統投入商業營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