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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6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為施行第(5)款而釐定資產價值時,須從本會是該等資產的剩餘價值的該價值中扣除 —— (a) 根據第(1)(b)款須支付予政府的任何款項; (b) 政府因專營權的終止而合理地招致或附帶招致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第(4)款提述的開支。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失責行為及專營權的終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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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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