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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7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7條

第7條

如吊車公司與政府就下述款額有任何爭議 —— (a) 吊車公司根據第(1)或(4)款須支付予政府的款額(如有的話);或 (b) 政府根據第(5)款須支付予吊車公司的款額(如有的話), 而該爭議未能藉雙方協議或調解解決,則須按工程項目協議的規定藉仲裁解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7部 — 失責行為及專營權的終止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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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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