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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東涌吊車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吊車公司與政府之間就 —— (a) 某項失責行為決定;或 (b) 工程項目協議的運作, 有任何爭議,而該爭議未能藉雙方協議或調解解決,則須按工程項目協議的規定藉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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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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